责任编辑: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17 浏览次数: 【字体:大中小 】
(一)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 (二)对昌都地区国有企业实行租赁、购买、托管、兼并、嫁接改造及参股、控股或组建企业集团; (三)开展补偿贸易和加工贸易项目; (四)技术转让、技术合作和技术承包; (五)与昌都地区企业联合在昌都地区以外或国外合资、合作经营; (六)BOT(建设-经营-移交)、BOO(建设-拥有-经营)、BOOT(建设-拥有-经营-转让)方式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