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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奖励政策

责任编辑: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3-03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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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在我区缴纳各类税收,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比率予以扶持。财政实际安排用于激励企业的资金最高为该企业年度所缴各类税收总额的40%。以企业年缴税增长额、年新增在藏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年新吸纳西藏户藉员工人数三项内容作为考核激励指标。各项比重分别占激励资金的40%30%30%。(1)企业年缴纳各类税收总额达到或超过200万元的,采用超额累进办法,以上一年度企业缴纳各类税收总额为基数抵扣后,按激励比例计算激励资金(上一年度缴纳各类税收总额未达到200万元的,以200万元为基数抵扣)。考核激励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年缴纳各类税额的16%40%*40%),超基数部分低于10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至400万元、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激励比例分别为10%20%30%40%50%60%。(2)企业当年新增在藏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考核指标和激励标准:激励资金为(企业年缴纳各类税收金额×40%×30%×分段激励比例)。企业当年新增在藏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00万元(含300万元)至5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至800万元、800万元(含800万元)至10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激励比例分别为40%60%80%100%。(3)新吸纳就业考核指标和激励标准:激励资金为(企业年缴纳各类税收金额×40%×30%×分段激励比例)。企业当年新吸纳3名(含3名)到8名、8名(含8名)到15名、15名(含15名)到30名、30名(含30名)到50名、50名(含50名)西藏户籍员工,并和员工签订两年以上(含两年,下同)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齐社会保险,激励比例分别为5%25%50%75%100%;符合以上三个条件之一的企业,均可申请激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