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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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不予处罚适用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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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依据 |
处罚依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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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3.违法行为情节较轻,表现为不配合,未发生激烈对抗; 4.主动整改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5.违法行为不影响劳动保障监察结果; 6.违法行为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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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3.违法行为不影响劳动保障监察结果; 4.违法行为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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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2.制定规章制度程序合法,内容不合法或者程序不合法但内容合法; 3.主动整改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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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个月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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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行为。 |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 六条第 一款 :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二)工作满一年;(三)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 一款第 (八)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
安排工作岗位之前未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