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技师学院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林芝市人社局

2021-02-02 17:34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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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符合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制度,畅通技工院校教师职业发展通道,加强师资队伍水平和能力建设,根据人社部印发的《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90号)、 《技工院校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藏党办发〔2018〕19号)和自治区关于人才分类评价改革要求,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西藏技师学院在编在岗及外聘专业技术人员。援藏教师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相关规定参加我院职称评审。其他技工类院校可参照此标准。

第三条专业领域划分为专业理论教师、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思政教师、文化基础教师四类。包含机械专业、汽车专业、建筑专业、电工电子专业、计算机专业、数学专业、物理专业、化学专业、石油(含地质、矿山)专业、政治(含法律)专业、中文专业、英语专业、教育管理专业、体育专业、烹饪专业、旅游专业、服装纺织专业、美术专业、民族传统文化类专业等。以上申报专业目录每年根据学院情况及人社部门相关要求进行调整。

第四条思政教师、文化基础教师、专业理论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五条从其他专业技术职称系列转评至技工院校教师系列的人员,按照本标准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转评转聘, 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连续计算。转聘满1年后符合本评审标准,可按照规定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六条经组织批准参加脱产学习、业务培训,进修期满并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或结业证明者,聘任期限连续计算。积极参与脱贫攻坚、强基惠民等重大基层服务活动,聘任期限连续计算,教学质量考核视为“合格”。

第七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当年12月底前完成评聘工作。

第二章申报基本条件

第八条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政治立场坚定,始终在思想和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恪守职业操守,身心健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第九条业务能力基本条件

(一)近三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等次及以上。

(二)继续教育学时按照人社部印发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执行,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注:1学时为45分钟)。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时,公需科目一般不少于30学时。

(三)专业理论教师、思政教师、文化基础教师、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申报以上职称应持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证、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应同时持有相应等级的职业(执业)资格证书。

(四)具有本学科系统、坚实的教育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具有一定深度和广度的相关学科知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系统担任过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能较好的胜任本学科教学。

(五)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职称政治考试或相关考核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六)教学质量考核在“合格”等次及以上。

第十条任职期间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和推荐。

(一)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者;在反分裂斗争中,政治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者;在课堂、校园内散布宗教迷信思想、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言论者。

(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者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三)在师德师风方面,品行不端、违背职业道德。

(四)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次年不得申报职称。

(五)在教育教学、学生管理工作中出现严重教学事故、群体事件及其他不良事件者不予申报。

(六)伪造资历、学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道德不端者,自当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职称,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七)参加各类资格考试中受到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的,3年内不得申报职称。

第三章业绩能力条件

第十一条助理讲师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具备硕士学位直接申报。

(二)教育教学要求

1.系统担任过1门课程的全部教学工作,学年平均课时量在180学时以上。

2.基本掌握教育教学的原理和方法,了解任教专业的基本概况,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课程设计合理,教学效果较好。

3.基本胜任班主任工作。

4.具有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方面的组织能力。

5.教学质量考核在“合格”等次及以上。

(三)专业教师技能要求

专业理论教师具有相关职业(工种)初级及以上技能水平。

(四)成果要求

近一年期间的教案。

第十二条讲师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报讲师资格。

1.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聘任并在助理讲师岗位上满4年。

2.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技工院校教学工作2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后试用期满,经考核能胜任或履行讲师职责,可以直接申报讲师资格。

(二)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本专业较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技工教育教学工作规律,教书育人,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方法得当,教学效果优良。积极参加学校德育、课程改革、专业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校企合作等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工作。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系统担任过1门课程的全部教学工作,学年平均课时量在180学时以上,院级双肩挑干部应有实际授课或讲学能力,教学工作量不少于60课时,中层管理干部学年平均课时量不少于90课时。

2.院级双肩挑干部学年平均听评课不少于20课时,中层管理干部学年平均听评课不少于30课时。

3.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或兼职中层管理干部学年平均3年以上。

4.开设地市级(校级)公开课3次以上。

5.近4年教学质量较高,教学效果好,教学质量考核在“合格”等次及以上。

(三)专业教师技能要求

专业理论教师应达到本专业职业(工种)四级(中级)以上职业资格。

(四)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参与地市级(校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较好成绩。参加校级以上课程课题研究、教学改革试验、实验室筹建改造、教学资源库建设等工作,并取得明显的成效,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2.本人或培养、指导的学生在各类职业技能或学科竞赛中成绩优异,获得地市级(校级)三等奖以上表彰。

3.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在教育改革、教学研究工作方面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和奖励。

4.本人或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1期(2个月)以上,且具有社会实践结业证书,评为校级以上学科骨干教师。

5.参与校级以上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比赛之一并获得表彰。

第十三条高级讲师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报高级讲师资格。

1.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5年。

2.获得与从事专业一致的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3年。

3.获得与从事专业一致的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2年。

(二)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对技工教育有一定的研究,具有鲜明的教学理念,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与相关专业领域职业教育先进理念。具有较丰富的教书育人经验,教学质量高,教学效果好。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系统担任过2门及以上课程的讲授、实训和全部教学工作,学年平均课时量在180学时以上,院级双肩挑干部应有实际授课或讲学能力,教学工作量不少于60课时,中层管理干部学年平均课时量不少于90课时。

2.院级双肩挑干部学年平均听评课不少于20课时,中层管理干部学年平均听评课不少于30课时。

3.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并能协助学校有关部门进行教学管理工作,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或兼职中层管理干部学年平均3年以上。

4.具有指导青年教师提高业务水平的能力。

5.开设地市级(校级)公开课、示范课4次以上,或省级公开课1次以上。

6.近5年教学质量考核在“合格”等次及以上,其中至少1次为“优秀”。

(三)专业教师技能要求

专业理论教师应达到本专业职业(工种)三级(高级)以上职业资格。

(四)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主持完成地市(校级)及以上课题研究1项或作为第一执行人参与完成省级课题1项,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2.本人取得优异成绩或培养、指导的学生参加地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获得地市级(校级)以上前3名。

3.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在学校管理、教育改革、教学研究工作方面取得优异成绩,获得地市级(校级)以上表彰和奖励。

4.评为地市级(校级)以上专业或学科带头人或获得市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

5.主持过学校本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改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

6.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2期以上;或者主持过企业研究课题,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

7.参与地市级以上精品课程或教学资源库建设,并获得表彰。

8.参与地市级以上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比赛之一,并获得表彰。

9.参编至少1部省部级以上统编教材。

第十四条正高级讲师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

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讲师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5年。

(二)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本专业广博、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相关专业领域职业教育发展趋势。教书育人成果卓著,在课程改革、专业建设、校企合作、一体化教学、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教育教学改革中取得突出成绩,并形成有一定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丰富的教学实践和教学工作经验,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课程(其中1门为主干课程)的讲授和全部教学工作,平均教学工作量每学年不少于180学时,院级双肩挑干部应有实际授课或讲学能力,教学工作量不少于60课时,中层管理干部学年平均课时量不少于90课时。

2.院级双肩挑干部学年平均听评课不少于20课时,中层管理干部学年平均听评课不少于30课时。

3.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并能协助学校有关部门进行教学管理工作,担任班主任工作2年以上或兼职中层管理干部学年平均3年以上。

4.培训技师的工作成绩突出,独立承担过技师及其以上层次毕业设计或鉴定指导工作;或负责组织适合高技能人才培养的专业开发和课程建设,并得到推广使用;或省级示范专业主要负责人或精品课程负责人。

5.系统指导过青年教师,带教教师在专业领域获得地市(校级)以上荣誉。

6.在地市级(校级)以上范围开设教学公开课、讲座4次,或省级公开课、讲座2次以上。

7.近5年教学质量考核在“合格”等次及以上,至少2次“优秀”。

(三)专业技能要求

专业理论教师应达到本专业职业(工种)二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四)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

1.主持地市(校)级以上课题2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课题1项,或作为第一执行人参与完成国家级课题研究1项。

2.本人参加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取得优异成绩。或指导学生在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获国家级奖励1项(前6名),或获省(部)级奖励1项(前3名),或获得地市(校)级以上奖励2项(第1名)。

3.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

4.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称号。

5.主持过学校本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改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

6.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3期以上;或者主持过企业攻关难题。

7.参与省部级以上精品课程或教学资源库建设,并获得表彰。

8.参与省部级以上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比赛之一,并获得表彰。

9.参编至少2部省部级以上统编教材。

第十五条三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

(一)学历、技能等级要求

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学历、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

(二)教学教研要求

1.系统担任过1门课程的全部教学工作,教学质量较高,教学效果好。学年平均课时量在180学时以上。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习教学法,能够承担本职业(工种)部分实习教学。基本掌握教育教学的原理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3.了解本职业(工种)各种工量器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

4.教学质量考核在“合格”等次及以上。

(三)专业技能要求

具有相关职业(工种)二级(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

(四)成果要求

近一年期间的教案。

第十六条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学历,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上任教满3年;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上任教满2年;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上任教满1年;或者具备所从事专业硕士学位。

(二)教学教研要求

1.系统担任过1门课程的全部教学工作,教学质量较高,教学效果好。学年平均课时量在180学时以上。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习教学法,能够独立承担本职业(工种)部分实习教学。掌握教育教学的原理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能在教学过程中弘扬工匠精神。

3.掌握本职业(工种)各种工量器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

4.能够胜任班主任工作。

5.教学质量考核在“合格”等次及以上。

(三)专业技能要求

具有相关职业(工种)三级(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

(四)成果要求

近一年期间的教案。

第十七条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报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1.获得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毕业),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5年。

2.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4年。

3.获得所从事专业硕士学位后,从事技工院校教学工作满2年,经考核能胜任或履行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责,可以申报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4.获得所从事专业博士学位试用期满,经考核能胜任或履行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责,可以直接认定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二)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本专业较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技工教育教学工作规律,教书育人,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方法得当,教学效果优良。积极参加学校德育、课程改革、专业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校企合作等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工作。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胜任本专业(工种)的生产实习教学和相关专业理论教学工作,学年平均课时量在180学时以上,院级双肩挑干部应有实际授课或讲学能力,教学工作量不少于60课时,中层管理干部学年平均课时量不少于90课时。

2.院级双肩挑干部学年平均听评课不少于20课时,中层管理干部学年平均听评课不少于30课时。

3.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担任班主任或兼职中层管理干部学年平均3年以上。

4.开设地市级(校级)公开课3次以上。

5.教学质量考核在“合格”等次及以上。

(三)专业技能要求

在本专业(工种)方面有较全面的实际操作能力,达到本专业职业(工种)二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

(四)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参与完成实习设备的安装、调试或大修、改造等工作。

2.本人参加地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取得地市级(校级)三等奖以上表彰;或培养、指导的学生在各类职业技能或学科竞赛中获得地市级(校级)三等奖以上表彰。

3.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和奖励。

4.作为主要工作人员参与校级以上课题研究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或参与完成专业(工种)实习场地建设、装备计划、设计、改造等工作;或积极参与企事业单位项目开发、技术改造,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

5.评为地市级(校级)以上专业或学科带头人或获得市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

6.主持过学校本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改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重要作用。

7.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1期以上。

8.在培养指导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提高技能操作水平和实习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第十八条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1.获得所从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5年。

2.获得所从事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后,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3年。

3.获得所从事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后,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2年。

(二)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对技工教育有一定的研究,具有鲜明的教学理念,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与相关专业领域职业教育先进理念。具有较丰富的教书育人经验,教学质量高,教学效果好。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胜任本专业(工种)的生产实习教学和相关专业理论课的教学工作,学年平均课时量在180学时以上,院级双肩挑干部应有实际授课或讲学能力,教学工作量不少于60课时,中层管理干部学年平均课时量不少于90课时。

2.院级双肩挑干部学年平均听评课不少于20课时,中层管理干部学年平均听评课不少于30课时。

3.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并能协助学校有关部门进行教学管理工作。担任班主任或兼职中层管理干部学年平均工作3年以上。

4.具有指导二级实习指导教师提高业务水平的能力。

5.开设校级公开课、示范课4次以上,或省级公开课1次以上。

6.近5年教学质量考核在“合格”等次及以上,其中至少1次为“优秀”。

(三)专业技能要求

在本专业(工种)方面有较全面的实际操作能力,达到本专业(工种)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四)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作为课题负责人组织或独立承担地市(校级)以上课题研究、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或负责本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改工作,并发挥骨干作用;或组织完成专业(工种)实习场地建设、装备计划、设计、改造等工作;或积极参与企事业单位项目开发、技术改造,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10万元以上)。

2.本人参加地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前3名。或培养、指导的学生参加地市级(校级)以上技能竞赛获得前3名。

3.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获得地市级以上表彰。

4.评为地市(校级)以上专业带头人或获得市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称号。

5.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参与完成实习设备的安装、调试或大修、改造等工作。

6.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2期以上;或者主持过企业研究课题,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

7.在培养指导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提高技能操作水平和实习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8.参与省部级以上课题研究;或者主持地市级以上课题研究。

9.参编至少1部省部级以上统编教材。

第十九条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

获得所从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讲师或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5年。

(二)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对技工教育有一定的研究,具有鲜明的教学理念,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与相关专业领域职业教育先进理念。具有较丰富的教书育人经验,教学质量高,教学效果好。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胜任本专业(工种)的生产实习教学和相关专业理论教学工作,学期平均课时量在180学时以上,院级双肩挑干部应有实际授课或讲学能力,教学工作量不少于60课时,中层管理干部学年平均课时量不少于90课时。

2.院级双肩挑干部学年平均听评课不少于20课时,中层管理干部学年平均听评课不少于30课时。

3.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并能协助学校有关部门进行教学管理工作。担任班主任或兼职中层管理干部学年平均3年以上。

4.具有指导二级实习指导教师提高业务水平的能力。

5.开设地市(校级)公开课、示范课、讲座4次以上,或省级公开课、示范课、讲座1次以上。

6.近5年教学质量考核在“合格”等次及以上,2次以上“优秀”等次。

(三)专业技能要求

在本专业(工种)方面有较全面的实际操作能力,达到本专业(工种)一级(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

(四)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

1.主持过至少1项省部级以上课题研究;主持过本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改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或组织完成专业(工种)实习场地建设、装备计划、设计、改造等工作;或积极参与企事业单位项目开发、技术改造,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20万元以上)。

2.本人参加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前3名,或培养、指导的学生在各类职业技能或学科竞赛中成绩优异,获国家级奖励1项(前6名),或获省(部)级奖励1项(前3名)。

3.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4.评为省级以上专业带头人或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称号。

5.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参与完成实习设备的安装、调试或大修、改造等工作。

6.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3期以上;或者主持过企业研究课题,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

7.在培养指导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提高技能操作水平和实习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8.参编至少2部省部级以上统编教材。

第四章破格申报条件

第二十条破格申报规定。对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但在任职期间师德师风、思想品德表现、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特别突出,在人才培养、教研科研、文化传承、社会服务方面取得卓著成绩的人员,或者在科技开发、成果转化、产业经营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直接解决生产建设中重大的技术问题,并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经同行业2名正高级职称专家推荐,可提出破格评审申请,提交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已获得副高级职称的可申报正高级职称。

(一)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

(二)本人获得或指导学生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名次。

(三)获得国家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第二十二条对于从企业直接录用的具有工作经验的高技能人才,在我院工作满1年,首次申报本系列职称时,可按有关规定申报评审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职称。其中技师工作满4年经考核合格可申报中级职称,高级技师工作满5年可申报副高级职称。

第二十三条破格申报副高级职称。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要求且不符合本文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相关条件的教师,破格申报高一级职务,应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任现职期间,除具备本系列本级别教育教学工作要求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本人获国家级三等奖以上科技成果奖。

2.培养、指导的学生参加国家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或学科竞赛获前3名。

3.国家级以上教学科研、教改课题的主持人。

4.国家级技术发明、科技开发、成果转化项目主持人。

5.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领军人物。

第二十四条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要求且不符合本文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相关条件的教师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需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任职期间,除具备本系列本级别教育教学要求外,还须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中的2条。

1.本人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学科竞赛一等奖。

2.培养、指导学生获得国家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第一名。

3.主持国家级教学科研、教改项目、课题2项以上并结题。

4.国家级以上技术发明、科技开发、成果转化重大项目的主持人。

5.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领军人物。

第二十五条破格申报的教师,在评审前应经部门、学院推荐方能参加评审。

第五章申报材料

第二十六条申报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三)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满考核表》。

(四)部门鉴定推荐表、量化积分表各一份。

(五)本人学历、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继续教育学时证书、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六)通过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职称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佐证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的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发表论文、论著原件及复印件。

(八)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申请书及述职报告。

(九)获得专业技术成果奖励或荣誉称号的有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文件等。

(十)本人提交有关材料真实有效的《个人申报诚信承诺书》一份。

(十一)各部门提交参评人员花名册、信息一览表、廉政意见、公示材料、委托评审函等。

第二十七条申报材料要求

上述申报材料必须完备、真实、规范。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材料复印件,需部门审核、签字、盖章,确保谁提供、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严格落实责任制。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在我院援藏、挂职、支教等援助时间满一年及以上的教师,根据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参评。

第二十九条高级职称评审通过率不超过80%,中级职称评审通过率不超过90%。

第三十条申报专业类别应与所从事教学专业类别一致。

第三十一条校内辅导资料指为了有效地实现本院课程目标,达到教育学生的目的,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对教学内容进行研究,开发和制定的教学资料。

第三十二条本标准中教学质量考核是指学院每学年组织对任课教师一年来教学质量进行的综合性评价。本标准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本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

第三十三条本标准实施过程中可根据上级相关文件变化进行修订完善。

第三十四条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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