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林芝市人社局

2019-12-19 19:24

来源:相关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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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文件政策依据:藏政发200859号、藏政发200637号、藏劳社办20076号、藏人社发﹝2018﹞167号。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根据《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藏劳社办﹝2007﹞6号)文件中 实施范围和对象:

1.我区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含我区驻格尔木单位,下同),包括国有企业、城镇股份制、集体、民营(私营)企业全部从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方从业人员及其离退休人员。

2.我区行政区域内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从业人员。

3.我区行政区域内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下同)。

4.驻拉萨地区的自治区区直、中直企业及其职工,及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参加自治区本级的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养老保险。

5.在劳动年龄以内的个体参保人员,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地(市)的基本养老保险,超过劳动年龄的人员,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领取养老金条件:

(一)根据《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藏劳社办﹝2007﹞6号)文件中第六条 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第(三十七)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应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1.职工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个体参保人员达到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

2.缴费年限。(含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满15年。

第(三十八)职工的最低规定退休年龄和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藏政办发﹝2001﹞109号)规定执行,即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

(二)根据《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藏人社发﹝2018﹞167号)文件中从其他省(区、市)流动到我区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转移接续至我区、待遇领取地按照藏人社厅发﹝2010﹞152号文件中第六条规定确定为我区的参保人员,申请在我区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时:

1.在藏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最低退休年龄条件为:以职工身份参保的,生产岗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管理岗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个体身份参保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在藏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执行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条件,即:以职工身份参保的,生产岗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管理岗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个体身份参保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三、养老金组成部分: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高原补贴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从2000年7月1日以后至退休,历年实际缴费中的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与上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数确定。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3.高原补贴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5%~15%)。

在藏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5%计发;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10%计发;20年以上的,按15%计发。

4.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000年6月30日以前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累计工作年限×1.4%。(针对2000年7月1日以前有缴费记录的)2000年7月之前为视同缴费年限,之后为实际缴费年限。

四、退休人员可享受的待遇:

1、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可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

3、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支付标准: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月基本养老金不足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

一次性抚恤金支付标准: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的20个月计发。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文件政策依据:藏政发200859号、藏政发〔2015〕103号 、藏人社发〔2017〕98号、藏人社发2017135号、藏人社发〔2018〕166号、藏政发201857号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1.西藏自治区(含我区驻内地、中央驻藏),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2.西藏自治区(含我区驻内地、中央驻藏),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3.西藏自治区(含我区驻内地、中央驻藏),根据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4.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转企改制到位后,按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5.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中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在职的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通知》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同时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重新核定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并按规定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续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计发待遇。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记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予以封存,并继续按规定计息,本人退休时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6.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中改革前已经退休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具体规定:重新核定其基本养老金标准(以其退休当月的档案工资为依据,按照其退休时机关事业单位固定工退休费计算办法核定退休费领取标准,并按照历年机关事业单位原退休费调整办法调整退休费直至2014年9月,从2014年10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重新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从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开始按月发放,以前年度不予补发,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同时原计发的企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停发,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领取养老金条件: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参保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经组织批准退休并办理申领手续后,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达到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退休年龄;提前退休、延迟退休和其他情形的退休年龄,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2.缴费年限(含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不含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下同)满15年。

3.现行退休审批权限格局不变。

三、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改革后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

 1.“老人老办法”: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2014年10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所需资金由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2.“中人逐步过渡”: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一)老办法:

老办法待遇计发=(A×M)×  

×1-12%)+B×85%


A :2014年10月工作人员本人按原制度确定的退休费计发基数;原制度确定的退休费计发基数按“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纳入退休费计发基数的津贴补贴”核定。其中,基本工资部分:

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含高套固定浮动工资);

机关工人:技术等级工资+岗位工资(含高套固定浮动工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含高套固定浮动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纳入退休费计发基数的津贴补贴为西藏特殊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原制度退休费计发比例;按“藏政发〔2007〕9号”文件、“藏党组通〔1988〕22号”文件和“藏计经劳字〔1988〕第044号”文件规定的计发比例执行。

B :工作人员退休时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补贴;

(二)新办法: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1%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Xn-1/Cn-2+…+X2016/C2015+ X2015/C2014 + X2014/C2013)÷N实际;Xn 、Xn-1、…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全区职工年平均工资;N实际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视同缴费指数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测算确定,并根据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工作人员退休时,按本人退休当月的职务(岗位、技术等级)、级别(薪级、岗位)、工资档次、工资类区(二类区,三类区,四类区,京办、沪办,成办、西办、兰办、西藏民族大学)确定视同缴费指数。

 2.高原补贴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5%、10%、15%)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实际平均缴费指数。

退休时本人在藏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乘以5%、满15年乘以10%、满20年乘以15%

3.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4.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4 %

职业年金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 )规定: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三)职业年金组成部分:1.单位缴费;2.个人缴费;3.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4.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职业年金的领取: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方式后不再更改。

2.“新人新制度”: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

四、退休人员可享受的待遇: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退休后按有关法律程序和章程办理免职手续的次月起停止缴费,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可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

3、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去世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支付其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所需资金按源渠道执行)丧葬补助费支付标准: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月基本养老金不足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

一次性抚恤金支付标准: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的20个月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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