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高频事项”一次性告知单事项

林芝市人社局

2025-07-07 17:49

来源:林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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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名称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

申请条件

1.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2.凡年满16周岁(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未满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在林芝市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谋职业以及其他形式灵活就业的人员(不限户籍)。

注:(1)办理参保登记时将通过全国社保信息比对查询人员是否有重复参保登记和缴费情况。若在比对系统查询出存在参保缴费情况需先将之前的保险做停保后才能办理该业务。(2)区外户籍人员首次参保登记年龄男性超过50周岁、女性超过40周岁登记为临时账户,若在男55周岁、女45周岁前将户口转入区内,可在户口转入后次月改为一般账户。

所需材料

1.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表3份(现场填写);

2.参保人员一寸照片3张(不限底色);

3.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3张;

4.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2张;

5.区外户籍参保人员供居住证复印件2张;

6.区内户籍参保人员提供户口本复印件2张;

7.首次参保必须本人到现场办理。

办理程序

现场申请—受理—核查—审核—办结

承诺时限

即办即结

窗口联系电话:0894-5822026

监督投诉电话0894-5936760


“企业单位(职工)参保登记”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名称

企业单位(职工)参保登记

申请条件

我市企业、事业单位(除公益一类、二类)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批复后30日内,应按规定到相应市(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所需材料

一、单位新参保

1.社会保险登记表1份(盖公章);

2.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复印件1份;

3.基本户银行账户信息1份;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1份;

5.职工工资花名册1份(盖公章)。

二、单位职工新参保

1.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3份(盖公章);

2.劳动合同原件1份;

3.户口复印件1份(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提供);

4.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1份;

5.一寸照片3张(不限底色)。

三、缴费标准

1.养老保险:单位16%         个人8%

2.工伤保险:接行业风险分类    无个人缴费

3.失业保险:单位0.5%        个人0.5%

以上险种申报按照实际工资为基数申报,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下简称社平工资)的300%,不得低于社平工资60%,缴费基数少于社平工资60%的,按照社平工资的60%申报(2024年社平工资11546×0.6=6927.6,11546×3=34638),其中新参保人员以入职当月工资为当年社保申报基数。

注:办理参保登记时将通过全国社保信息比对查询人员是否有重复参保登记和缴费情况。

办理程序

1.网上申请—审核—办结

2.现场申请—受理—核查—审核—办结

承诺时限

1.现场即办即结

2.网上办理2个工作日办结

窗口联系电话:0894-5822026

监督投诉电话0894-5936760


“建筑、矿山、石材加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名称

建筑、矿山、石材加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申请条件

我市建筑施工、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中流动性较大的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等难以直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相应规定在项目开工前,前往所属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所需材料

1.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1份;

2.公司开户许可证复印件1份;

3.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复印件各1份;

4.《建筑、矿山、石材、加工企业工伤参保登记3份;

5.《建筑、矿山、石材加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职工花名册》2份(含电子版,excel表刻录光盘1份);

注:公司营业执照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三项基本信息为同一家企业。

6.企业上缴建筑工伤保险税务缴费凭证复印件;

7.企业建筑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参保单位应按照参保批次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参保备案,未办理参保备案的工伤职工产生的一切工伤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因不可控原因造成项目不能如期完工的参保单位,可申请适当延期,应于参保登记的项目工期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项目延期。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延期,工伤发生在参保登记的工期外,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工伤职工未履行异地就医转院流程私自到区外就医,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办理程序

现场申请—受理—核查—审核—办结

承诺时限

现场即办即结

窗口联系电话:0894-5822026

监督投诉电话0894-5936760

“工伤待遇申领”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名称

工伤待遇申领

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雇员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地点因工受伤,且已在工伤行政部门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

所需材料

(一)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1.《西藏自治区工伤(亡)职工医疗费及一次性相关待遇申领表》(参保单位盖章,若存在劳务分包,需提供劳务分包合同)(表2);

2.项目工伤职工需附工伤项目参保登记表、工伤项目从业人员花名册以及工伤项目缴费银行回单或完税证明(复印件);

3.住院:(1)出院证原件(2)盖有公章的费用明细清单原件(3)住院医疗收费发票(原件);

4.门诊:(1)病情诊断证明原件(2)费用清单(门诊需提供相关费用的处方或病历原件)(3)门诊医疗收费发票(原件);

5.交通、食宿发票(原件)。

注:转诊转院、区外就医的还需提供《西藏自治区工伤/尚未认定工伤职工异地就医、转诊转院申请表》。银行卡必须为工伤职工本人五大银行Ⅰ类卡(农业银行、建社银行、工商银行、人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1.工伤一次医疗补助金待遇申领表参保单位盖章,若存在劳务分包,需提供劳务分包合同)(表十二);

2.提供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书

3.项目工伤职工需附工伤项目参保登记表、工伤项目从业人员花名册以及工伤项目缴费银行回单或完税证明。(若分开报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需提供)。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现场核查—审核—办结

承诺时限

    即办即结

窗口联系电话:0894-5822026

监督投诉电话0894-5936760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名称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

申请条件

参保单位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申报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等事项漏缴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到相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

所需材料

1.用人单位提交红头申请文件1份,说明补缴原因及详细情况;

2.用人单位提交承诺书1份,对所提供的补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

3.用人单位提交原始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工资发放凭证,员工工资银行流水;

5.在办理补缴业务时需持原始记账凭证,现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复印;

注:以上5项资料需盖用人单位鲜章

6.缺3、4、5其中之一的需要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劳动关系的文书;

7.补缴累计时长超过3年(含3年)且补缴职工自愿签署《补缴养老保险费告知承诺书》的,核查工作经历和工资发放情况,符合规定的办理补缴业务;

8.补缴累计时长超过3年(含3年)且补缴职工不签署《补缴养老保险费告知承诺书》的,申请单位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出具已生效的证明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现场核查—审核—办结

承诺时限

即办即结

窗口联系电话:0894-5822026

监督投诉电话0894-5936760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

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名称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

申请条件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可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是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二是男性不满55周岁、女性不满45周岁的西藏户籍参保人员;三是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四是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需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所需材料

   超过年龄条件的,提供户籍证明或组织人事调动文件。

办理程序

线上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承诺时限

十五个工作日内

窗口联系电话:0894-5822026

监督投诉电话0894-5936760








“退役军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名称

退役军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申请条件

    退役后需将本人军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资金转移接续至地方的退役军人。

所需材料

1.2024年6月以后退役的军人可在通过线上直接接续;

2.2024年6月以前退役的军人需提供:(1)退伍证复印件(2)户口簿复印件(3)身份证复印件;

3.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4.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5.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资金回执单(银行盖章生效)。                                                                         

办理程序

   现场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承诺时限

即办即结

窗口联系电话:0894-5822026

监督投诉电话0894-5936760










“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名称

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申请条件

1.随迁安置户籍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

2.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现就业;

3.随军期间达到国家退休年龄且户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待遇领取地在我区的,退休年龄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所需材料

1.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介绍信》、《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需加盖“xxx部队随军配偶社会保险审核专用章”和“原部队财务专用章”);

2.《西藏军区军官(干部)家属随军审批报告表》封面写上“此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鲜章;

3.《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的复印件封面写上“此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鲜章;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5.参保人员的户口本、身份证(正反面)、结婚证复印件各2份。

社保中心出具《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部队收到《联系函》后,将参保人员的资金划转至社保中心养老保险专户,如需在我市继续参保,请提供参保人员1寸免冠近照3张。

注:如未就业随军配偶达到退休年龄,应将随军期间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户籍地社保机构,并办理退休手续,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其它地方参加过养老保险,应当面告知我中心,我中心将按规定为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办理程序

现场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承诺时限

即办即结

窗口联系电话:0894-5822026

监督投诉电话0894-5936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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