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芝市人社局

2019-02-19 10:06

来源:自治区人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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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成都、格尔木办事处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统筹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藏人社厅发〔2010〕15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实施以来,跨省(区、市)流动到我区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总体运行平稳,较好地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从其他省(区、市)流动到我区就业的,对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非西藏户籍参保人员或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西藏户籍参保人员,不再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根据本人要求在我区就业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参保人员在我区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对男未满55周岁,女未满45周岁户籍迁入我区的,我区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迁入的次月起将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调整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对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户籍迁入我区的,我区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将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调整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且不得在我区办理退休审批事宜。

二、从其他省(区、市)流动到我区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转移接续至我区、待遇领取地按照藏人社厅发〔2010〕152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确定为我区的参保人员,申请在我区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时:

(一)在藏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最低退休年龄条件为:以职工身份参保的,生产岗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管理岗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个体身份参保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在藏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执行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条件,即;以职工身份参保的,生产岗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管理岗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个体身份参保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三、符合藏人社厅发〔2010〕152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的参保人员,不受本通知一、二条规定的限制。

四、本通知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藏人社厅发〔2010〕152号文件与本通知不一高产田的,以本通知为准。参保人员已经按原有规定办理退休持续的,不再予以调整。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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